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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数据监管的内容]金融机构数据监管的内生需求及展开路径

2019-02-16  来源:汽车贷款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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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是数据聚集与生产的富矿,从其诞生之日起,虽然经历时代洗礼与岁月冲刷,但身处的市场环境——信息不对称,及存在的社会价值——提供主体间跨时空资源配置的信息信任机制并没有发生本质变化,这就决定了金融机构在过去、现在和未来都是信息分发的重要节点。特别是继信息互联之后,价值互联的技术建构和业务推进将进一步发现和提升了金融信息的价值。逻辑推演和社会期待如此,现实表现却差强人意,客观说来,不管是传统金融机构亦或新金融、类金融企业,或多或少地都存在数据要素不全、质量不高、时效不强的问题,甚至由于内外部原因引发还出现了或大或小的“数据孤岛”现象,单凭企业自觉自发通过市场手段很难圆满解决。       首先从数据内部治理和使用的情况来看。基于数据的商业形态是一个新兴且尚在发育的现象,这就使得一方面金融机构虽然保有大量的存量数据,但这些数据都只是业务开展的衍生品,本身并没有按照大数据方法论的使用要求生成、加工,另一方面数据治理工作并没有形成业内公认的方法和标准,在缺少外部权威监管和指导介入的情况下,行业间、企业间甚至企业不同部门间都基于不同的目的和方法开展工作,反而推高了统一数据市场形成的成本壁垒。       其次从数据外部交互和移转的实践来看。虽然有企业特别是一些缺少数据流通“价码”的中小企业从自身个案出发,悲观地认为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数据交流,数据只能或多或少地作为算法、模型交流的附着物,但是从更广阔的层面看,至少在交流意向和方式探讨方面,金融机构间以及金融机构与互联网等行业企业间的沟通持续进行。事实上对于作为数据聚集中心的企业来说,运行一个越来越“重”的数据资产而不商业化,不去寻求金钱、数据或其它形式的对价,这本身就是不可能的。       不过,企业间数据流通的内在动力同样需要外部监管的助燃,核心是对权力、义务、责任边界的清晰界定。虽然业界有基于区块链的方案设计,但作为一种技术实现手段,其改变的更多是信息-安全的执行层面,还需要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基于此的合同约定的顶层设计。另外,作为简便易行、成本较低的入门级手段,匿名化得到越来越多的青睐,但不管是简单的关键信息删除/隐藏还是软/硬删除,同样发展迅速的再识别技术依然带来数据还原的风险,企业匿名化的责任限度还是有赖于外部监管的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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