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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涉税风险_房地产企业涉税问题的十个风险点及建议汇总

2016-02-01  来源:利率风险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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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项目公司签订合同转交其已取得的开发土地时,若没有约定具体交地日期,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主体何时发生变更?       《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三条规定:“三、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根据上述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主体变更的时间为开发土地权利状态转移的当月末,在此,律师建议在转让开发用地时明确约定具体交地日期,由项目公司统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问题二、预购或预售正在建设而未完工的不动产行为是否需要缴纳相应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依照上述约定,因预购或者预售正在建设而未完工的不动产属于合同项下的收益权的转移,非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因此,以上行为不应缴纳增值税。       问题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的“买房赠车”等促销活动中是否对赠送车辆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所进行的“买房赠车”等促销活动中应当对赠送车辆缴纳增值税。       问题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的“买房赠车”等促销活动中是否对赠送车辆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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