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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期货主要特征]看清非法期货交易 避免投资风险

2019-02-16  来源:期货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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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期货交易向来是我国金融证券领域内的重灾区,近年尤其高发,严重损害了各类投资人的利益,危害国家正常的金融期货投资秩序,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期货市场的投资声誉,产生了极为不好的影响。

尤其是在社会实践中存在有一部分以商品现货交易为名义,实际进行期货交易操作的平台。此类平台的违法操作有着一定的隐蔽性与迷惑性,对金融消费投资者而言,危害性更大。

自2017年以来,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分别召开第三次会议和“回头看”工作交流会,将各类非法期货交易行为分别进行讨论分析,予以分类规制,并且部署各级监管部门齐抓共管,严厉打击此类违法行为。

同时,人民法院也集中对一批涉嫌此类行为的违法犯罪分子进行了定罪处罚,并将相关案例予以在社会公布,对有关人员起到了警示作用,同时也对普通的期货投资消费者起到了教育作用。

本文拟通过一则案例,对非法期货交易行为进行讨论,以起到警示及投资者保护的作用。

擅自从事期货业务

被告人俞某、朱某合伙注册成立“金XX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公司”),并通过“某贵金属交易系统平台”开展白银的大宗商品交易。2010年6月,被告人俞某、朱某以“金公司”的名义和“长XX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公司”)签订综合会员合作协议书,成为115号综合类会员。2010年6月,被告人俞某、朱某合伙注册成立“聚合X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合公司”)。2010年7月,被告人俞某、朱某将“金公司”后台客户全部转移至“聚合公司”,以“聚合公司”的名义成为“长公司”115号综合类会员。

2010年7月至2010年11月,被告人俞某、朱某、侯某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以“聚合公司”的名义,利用“长公司”提供的交易系统平台,开展白银、镍、铜、原油的延迟交付业务。具体操作方法为:客户先与“聚合公司”签订开户协议,公司将银行卡绑定操作书和交易软件提供给客户,客户绑定银行卡后,在平台入金操作,自行选定交易产品的种类和数量进行双向买卖,以白银、镍、铜、原油的即时报价为当前价格与“聚合公司”进行虚拟交易,且客户只需投入一定比率的保证金(白银和铜的保证金比率为3%,原油的保证金比率为4%,镍的保证金比率为3%或5%),即可交易全额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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