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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新作品】科技创新公司的抵质押物可以创新创意吗?

2018-11-28  来源:交通银行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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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抵质押物创新主要是相较于传统的抵质押物而言,根据先关的规定,传统的抵押物的范围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如房屋和其它地上建筑物、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可以流通、转让的物资或财产。而作为科技创新的小微企业,其在固定资产投入方面是非常有限的,这就导致了科技创新公司在初期获得的融资份额十分有限,严重制约了我国科技小微企业的发展。       近期领导层连续发文,鼓励科技小微企业的知识产权证券化、应收账款融资和专利质押等融资模式,相较于传统的融资模式,抵质押物创新无疑给科技小微企业带来了福音,可以看成是国家支持“双创”的重要举措。       个人认为,在抵质押物创新模式下,仍然存在几个未解决关键点:       1科技小微企业的资信问题仍是关键,信息不对成的情况下,总会导致逆向选择的发生。将知识产权、专利等作为信贷的抵押,这意味着银行将要花费更多的成本去识别这些抵押创新物,这种成本是否会施加在科技创新公司的身上,从而使得科技创新公司的融资成本上升。       2当前抵质押物创新属于刚刚起步阶段,小微企业众多,而新的贷款模式只存在与少数几家银行,这导致银行贷款对小微企业来说仍是稀缺资源,银行为了降低风险,是否会采用配给制,新的抵押制度能否缓解这种信贷配给值得怀疑。       3抵质押的提供能否实现借贷中高风险企业和低风险的自我甄别,就专利而言,越具有创新价值的专利其可能产生的风险越大,达到产业化阶段的周期可能越长,以专利作为抵押物就意味着更大的风险,银行如何解决这种风险与支持小微信贷之间的矛盾。       科技创新公司的抵质押物创新是国家探索创新发展模式的尝试,但仍需要一系列配套措施的跟进。       (2)投贷联动,投贷联动主要是指商业银行和PE(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机构达成战略合作,在PE投资机构对企业已进行评估和投资的基础上,商业银行以“股权+债权”的模式对企业进行投资,形成股权投资和银行信贷之间的联动融资模式。目前主要用于中小企业的信贷市场。比如,产业基金设立之后,对某企业进行股权投资,银行再跟进一部分贷款;或者PE基金对某企业进行财务投资,可以优化企业的财务结构,规范企业发展,银行会及时跟进一部分贷款。也有人做以下两种理解,其中一种,“投”的主体是VC(风险投资)等投资机构,“贷”的主体是银行,银行和VC等深度合作形成联动。另一种理解,则是商业银行在给企业提供贷款的同时,能通过合法的形式,享受权益类收益,覆盖信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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