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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监管码|监管或为一阵风 中国应制定《反高利贷法》

2019-03-06  来源:中国银行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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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罪无罚。

事实上,很多人可能不知道,在世界各国均认定违法犯罪的高利贷,在中国并无严谨的刑法规定。指望行政监管规定违法犯罪,不但不能有效的打击犯罪,而且本身反而成为为违法犯罪开脱背书,最终使得违法犯罪合法化的错误态势。从中国过去数年的监管看,一切的监管手段均未能对膨胀的高利贷犯罪产生约束的能力,从裸条借贷到暴利催收,金融违法犯罪已经成为广为爆发的社会性事件。

在中国的法律之中,仅仅对于非法集资有一定刑法规定和处罚,但是高利贷却没有法定的判罪标准,一定程度上是因为过去这种现象因为人民贫困不明显,也与以往社会对于违法行为高度敏感有关。

一般认为,发生在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属于民事行为,民法和合同法对其进行约束和保护。但根据第211条《合同法》:“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能违反国家有关限借贷利率规定”,但法律对“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并没有清晰的处罚。

中国《刑法》第225条中有非法经营罪中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是否包括高利贷,但最高人民法院对此并没有明确解释。事实上,中国《刑法》并没有高利贷罪的规定,即高利贷并不入罪。通常所说的4倍,既不是判断罪与非罪的要件,也不是定罪量刑的依据。但是,对于个人或单位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则可以《刑法》第175条规定,以高利转贷最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入案件的若干意见》指出,中国民间借入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对高利转贷罪入罪的数额的规定: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是指个人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上的;“数额巨大”,是指个人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在100万元以上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规定:为了正确适用刑法,现就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解释如下: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国对于高利贷犯罪的规定,几乎仅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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