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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部湾银行电话】北部湾银行机构部前副总黄庆新受贿25万 退赃获缓刑4年

2018-07-13  来源: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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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部湾银行机构部前副总黄庆新受贿25万
北部湾银行机构部前副总黄庆新受贿25万


  银行信息港消息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黄庆新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黄庆新在广西北部湾银行任职期间,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受贿25万元,后坦白罪行并退赃。一审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20万元。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黄庆新,男,1960年7月16日出生推荐,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于2009年8月3日任广西北部湾银行公司银行部副总经理、于2013年6月8日主持公司银行部全面工作、于2014年5月4日临时负责总行机构业务部工作、于2014年9月21日任机构金融部副总经理及同时解聘其公司银行部副总经理职务、于2015年5月12日解聘其机构金融部副总经理职务。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4年1月,莫某(另案处理)经营的广西绿桂林业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南宁市绿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广西北部湾银行有造林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期间为感谢时任广西北部湾银行公司银行部副总经理负责贷款额度分配的被告人黄庆新在贷款业务中给予的帮助,莫某先后3次共送给黄庆新好处费25万元。黄庆新收受莫某送给的好处费后,用于个人开支。2015年5月22日,黄庆新向扶绥县人民检察院退出赃款人民币25万元。


  另查,广西北部湾银行属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及国有法人股在该行的占股比例共为37.06%,该行属国有参股企业。广西北部湾银行行员初始化定级于2011年7月15日经总行的党政联席会进行审议确认,时任总行机关公司银行部副总经理的黄庆新初始化定级为5级。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庆新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本文来自:银行信息港,构成受贿罪。黄庆新收受贿赂数额达20万元以上,属数额巨大。黄庆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银行 贷款—利 率 ,属坦白,且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黄庆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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