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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银监局投诉电话]安徽银监局原副局长胡沅案二审宣判 受贿130万被判7年

2019-01-29  来源: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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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银监局原副局长 胡沅
安徽银监局原副局长 胡沅


  银行信息港消息 11月14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胡沅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2010年至2014年期间,胡沅利用其担任安徽银监局副局长职务上的便利,在办公家具采购、项目融资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逾130万元。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0万元,二审决定维持原判。


  据悉,胡沅的犯罪行为曝出最初来自一起举报。媒体报道称,2014年7月,“女贼”房云云涉嫌盗窃在常州受审银&行&利&率,为求立功,其举报在安徽两名厅官家中盗窃价值200多万元人民币的财物,其中一人为安徽银监局原副局长胡沅。


安徽银监局原副局长胡沅案二审宣判 受贿130万被判7年


  裁定书显示,胡沅,曾用名胡源,男,汉族,1959年1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合肥市,大学本科文化,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安徽监管局(以下简称安徽银监局)原副局长原文,住合肥市蜀山区。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5年3月5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肥西县看守所。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胡沅犯受贿罪一案,于2016年9月30日作出(2015)合刑初字第0011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胡沅不服,提出上诉。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沅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自己或通过其妻张瑞红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307558元、美元2000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胡沅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307558元、美元2000元,依法予以追缴。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2010年初至2014年春节,被告人胡沅利用其担任安徽银监局副局长职务上的便利,在办公家具采购、项目融资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自己或通过其妻张瑞红(另案处理)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307558元,美元2000元。2015年3月5日,胡沅经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0年初,为感谢被告人胡沅在安徽银监局向安徽国林圣奥办公系统有限公司采购办公家具过程中提供的帮助,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柳某甲送给胡沅人民币4万元、美元2000元,胡沅予以收受。


  (二)2012年6月份,被告人胡沅负责安徽银监局职工在安徽蓝盛置地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滨湖假日花园小区团购高层住宅事宜。期间,胡沅看中该小区一套面积为327.94平方米的花园洋房,遂打电话给该公司董事长仰某甲要求优惠。基于胡沅是安徽银监局领导并且是团购活动负责人银&行&利&率,该公司希望得到关照,遂按照每平方米低于市场价7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该房屋销售给胡沅。胡沅以总房价低于市场价229558元人民币的价格购得该房屋。


  (三)2012年3月,张瑞红(胡沅之妻)与唐玲共同参与了滁州市同创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同创公司)向杭州银行合肥分行融资的项目。融资过程中,被告人胡沅应张瑞红要求向杭州银行合肥分行行长王某甲打招呼,后同创公司从杭州银行合肥分行成功融资1亿元。唐玲从中获取中介费用300万元。2012年6月,张瑞红收受唐玲100万元,后告知了胡沅。


  (四)2012年上半年,被告人胡沅应安徽银监局国有银行监管一处杨某甲所托,向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合肥办事处主任陈某丙打招呼,为杨某甲侄子杨某乙报考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肥东农商行)提供帮助,并收受杨某甲人民币1万元。


  (五)2013年5月,被告人胡沅收受平安银行 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张某甲价值人民币3000元的购物卡,承诺帮其推广银行业务系统软件。


  (六)2013年春节前,为感谢被告人胡沅为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南浔银行)在安徽省设立村镇银行过程中提供的帮助,并希望继续获得关照阅读yinhang123.net,南浔银行董事长郭某甲送给胡沅价值人民币1万元的购物卡,胡沅予以收受。


  (七)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胡沅明知安徽新安金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新安金融公司)董事长程某甲希望其对新安金融公司发展提供帮助,仍收受程某甲所送价值人民币1万元的购物卡。


  (八)2014年春节前,为感谢被告人胡沅对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桐城农商行)发展提供的帮助,桐城农商行董事长苏某甲送给胡沅人民币5000元,胡沅予以收受。


  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表示银行信息港,原判认定上诉人胡沅于2010年初至2014年春节间,利用担任安徽银监局副局长职务上的便利,为国林圣奥公司等单位或个人在办公家具采购、项目融资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或通过家庭成员收受上述单位或个人给予的现金、购物卡等财物共计人民币1307558元,美元2000元的事实清楚,所列证据经一审、二审庭审举证、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胡沅又在庭审中翻供,不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不构成自首。对原审被告人胡沅的上诉理由、辩护人提交的相关证据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胡沅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自己或通过亲属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307558元,美元2000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巨大,应依法惩处。胡沅在庭审中翻供,不能如实供述主要罪行,依法不构成自首。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指出,该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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