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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姻存续期间丈夫贷款,一定是夫妻共同债务?

2015-02-23  来源:支付宝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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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4日,家住后溪的林先生在百度上搜索贷款,并留下个人信息。不久,对方来电,让他先付款以验证还款能力。林先生通过支付宝,分四次共向对方转账5240元。      之后,林先生看到网页评论,发现被骗,遂报警。      买东西都知道要先看评论,怎么贷款的时候却忘了呢?      网络贷款诈骗风险高,因没相应的监管,风险难以防范,大家应慎重使用网络进行贷款。此外注意个人信息泄露问题,不要轻易将自己的银行卡号、身份信息等交给陌生人。一旦发现上当受骗,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如需贷款请到正规的机构申请,千万不要贷了假款哦~      2015年1月14日,被告赵某(甲方、借款人)与原告(乙方)签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信用卡无抵质押专向分期付款合同(汽车分期)》一份。合同约定:专向分期付款用途为购买汽车,额度为100000元,分期期数为36期(一期为一个月),自甲方实际交易日起算;乙方将交易金额划至甲方所购商品的经销商的专用账户;还款方式为本金采用月均等额、整取入账、免息还款方式。借款人在每期到期还款日前未全数清偿所提额账户当期所有欠款或现金交易的,不适用免息还款规定,甲方应按照信用卡领卡合约规定支付利息及滞纳金。甲方保证在所提额账户每期的到期还款日前存入并优先偿还当期“专向分期付款”应还的本金款项,如甲方未依规定时间足额存入当期款项,银行有权收取透支利息及滞纳金,并由甲方全额承担由此而使乙方产生的一切费用;双方共同确认“信用卡无抵质押专向分期付款(汽车分期)”通用条款和信用卡领用合约作为合同附件是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信用卡无抵质押专向分期付款(汽车分期)”通用条款中确定借款人未按期归还所提额账户的透支本金、利息及手续费的,原告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所有欠款(含本金、利息、手续费、滞纳金等)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信用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滞纳费按照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      2015年1月22日,原告通过被告赵某的信用卡,将100000元款项划至赵某所购汽车的经销商账户。      对此,被告王女士称,被告赵威因多次吸毒,被采取强制隔离戒毒措施进行戒毒。从2014年开始就与赵某闹离婚,双方已经分居生活,2015年3月17日办理了离婚登记。所以根本不知道该笔借款的实际用途,而且该笔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对于《共同还款承诺函》、《共有人承诺函》上的签字也并非其本人所签,该笔借款亦未用于家庭生活,其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因此,这笔贷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赵某自信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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