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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收紧贷款|银监会收紧商业银行股权监管

2019-02-05  来源: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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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银行业金融机构快速发展,社会资本发起设立、参股或收购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积极性不断提高。但一些乱象也随之发生,包括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持有银行股权、入股资金来源不符合自有资金要求、商业银行股权结构不清晰不透明,以及滥用股东权利损害银行利益等。为此银行信息港:,银监会将制定统一的银行股权管理规则,规范商业银行股东行为。


  新金融记者 张晨曲


  穿透监管治乱象


  银监会正在考虑收紧对商业银行股权的监管,以治理市场乱象,弥补监管短板。11月16日,银监会就《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的核心内容包括,强调事前审批,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并拟首次持有或累计增持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报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核准;确定金融产品入股规则,受同一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产品合计持有一家商业银行股份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强化股权结构监管,明确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入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制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加之“一参一控”的规则被再度重申,整体而言,《办法》凸显穿透监管框架。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分析称,新规出台后,预计投资银行股权会得到逐渐规范,一些新的资本进入银行领域会受到更多更清晰的约束,未来民营资本入股银行类金融机构会更规范。


  在答记者问中,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对穿透监管做出表态,称《办法》确立了从股东、商业银行到监管部门的穿透监管框架。如股东方面,《办法》要求主要股东应向商业银行和监管部门逐层说明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以及其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人关系;商业银行方面网站,未履行穿透审查职责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监管部门有权通过延伸调查权等手段对股东的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及最终受益人进行认定。


  该《办法》也被视为监管补短板系列计划的一部分。早在今年4月,银监会就在《关于切实弥补监管短板提升监管效能的通知》中提出将补充完善股东管理的监管制度。申万宏源 固收研究团队认为银 行 贷 款,此次主要对股东准入及管理的规定进行了明确细化,以杜绝大幅举牌收购、代持等行为损害银行利益。


  事实上,治理市场乱象也是《办法》出台的一个主要考量。当前,社会资本发起设立、参股或收购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积极性与日俱增,但一些乱象也随之发生,如违规使用非自有资金入股、代持股份、滥用股东权利损害银行利益等。


  持股5%以上事前审批


  近年来,与资本大鳄任意举牌或控股银行一并出现的,是房企、信托入股银行的热情持续升温。公开资料显示,目前累计已有数十家房企参股银行。而据信托公司年报,截至2016年末,共有16家信托公司参股31家商业银行(含村镇银行),其中第一大股东(含并列)为信托公司的共有12家银行,包括9家农商行和3家城商行。


  业界认为,这类行为会对其他行业的资本产生潜在负面影响银行信息港,不利于资金“脱虚向实”。针对越发增多的举牌问题,《办法》确立了审批和备案制持股监管。如第四条规定:“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并拟首次持有或累计增持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报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核准。”此外,持股不足百分之五但成为商业银行前十大股东的,以及持股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其他股东均需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备案或报告。


  “和以往相比,新规细化持股5%以下的大股东信息上报推荐,同时对持股超过5%的股东更强调事前审批。”华泰证券 研究员沈娟分析称,过去在二级市场增持银行股时,事前审批制度并没有严格执行,新规针对证券市场特别提出行政许可批复有效期为6个月,预计新规将一定程度上减少银行股东“野蛮人”的出现,有利于股东结构的平稳变化。


  而从银行角度,关联交易的发生也会带来潜在风险。“目前,涉及商业银行股东资质审查、信息管理的行为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较为分散,穿透性规定不够明确,关联交易等相关制度未能覆盖新型交易类型,对利益输送行为缺乏限制措施。”银监会有关负责人称。


  为此,《办法》强化了商业银行与股东及相关人员的关联交易管理,如在关联授信方面,银监会要求明确授信限额,包括对单个主体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0%,同时需要明确授信的内涵和外延,而对于其他关联交易,则需细化交易类型。市场判断,未来社会资本“任性”举牌商业银行的行为将会受到一定限制。


  金融产品举牌设限


  据了解,目前社会资本入股银行的目的主要包括两种,一是通过商业银行的高利润来提升企业自身的盈利能力银行信息港:,二是利用金融行业为企业主业服务进而促进企业主体的发展。交行金融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赵亚蕊认为,后者更多的会涉及关联机构间的利益输送问题,部分股东通过关联交易利用银行资金通过贷款、资管产品、股权质押、绕道债权等多种形式为自身进行资本运作。


  事实上,除了资本大鳄、房企和信托对银行股权的频频举牌原文,在不少银行的前十大股东中,更不乏金融产品的身影。上市银行三季报显示银行信息港,富德生命人寿、安邦集团、华夏人寿、天安财险等保险公司均存在以向公众募集资金的保险产品入股银行的情况。此外,业内还判断,不排除未上市银行中也存在金融产品持股现象。


  针对该类问题,《办法》新增了对金融产品持有银行股份的限制,这一监管措施的出现超出市场预期。


  如第二十三条规定,同一发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关联方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的,持有份额合计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商业银行主要股东不得以发行、管理或通过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


  市场认为,监管层此举所针对的是隐藏的购买股票行为,因其可能在金融系统引发系统性风险。未来,金融产品持股超过5%的部分以及主要股东通过金融产品持股的部分,将会按照监管要求逐步退出。在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看来,这对杜绝“野蛮人”利用金融产品进行恶意收购以及代持等行为具有积极意义,遏制了股东利用各种隐性代持实际控制银行,因股东利益而影响整个银行经营的潜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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