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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员工违规发放贷款|银行屡“吃”违规贷款罚单监管仍待加强

2017-02-28  来源:商业贷款  点击:

【www.fxlll.com--商业贷款】

  本报记者 赵琳琳报道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银行因为违规贷款业务而屡“吃”罚单。


  8月30日,三亚银监分局、海南银监局再对3家银行开出5张罚单,共罚处70万元,处罚原因皆是贷款业务的违规行为。从罚单情况来看,三亚银监分局的2张罚单,一张罚单针对贷前调查材料不审慎、复核不到位;另一张罚单是针对贷款发放不审慎,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项目建设等违法违规行为。而海南银监局的2张罚单均因为银行在发放个人贷款时“三查”(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不尽职。


  另外,记者注意到,除了此次公布的5张罚单外,8月21日,山东银监局官也公布了6张罚单,原因为银行发放虚假用途短期贷款、违规受理不符合条件的授信申请并发放贷款、风险预警后继续违规发放贷款。


  一直以来,贷款“三查”都是银行信贷业务中的重中之重,同时也是银监会对银行违规进行监管的中心工作之一。从今年公布的罚单来看,由于贷款违规而挨罚的金融机构不在少数。


  银行违规贷款原因


  记者从业内人士了解到,银行违规放贷现象大致可分为5种,一是违规向限制或禁止类行业/企业放贷,如违规向未经国家批准的建设项目发放贷款,违规发放土地储备贷款、个人商业用房贷款、个人住房贷款、企业股权投资贷款等;二是为掩盖不良违规倒贷,即对明知已发生不良且难以收回的贷款通过借新还旧来掩盖不良资产率;三是错期放贷,比如以流动资金贷款名义发放贷款用于基本建设用途等;四是越权放贷,主要表现为银行基层分支行和信贷人员为了逃避上级行的审批和监督,采取化整为零的手段,使贷款发放额度控制在各分支行范围内;五是抵押或担保不足放贷,即银行信贷人员违反贷前调查规程,通过虚增抵押物价值、虚构担保等方式为借款人发放贷款等。


  银行之所以违规发放贷款,央视财经评论员李建良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分析认为,不外乎3个原因。首先是内外勾结套利,即银行信贷人员和借款人共同套取信贷资金获利,抵押或担保不足放贷大多基于这一原因;其次是行政干预,地方政府官员为了政绩或个人利益,要求银行对不合格项目放贷,这种情况在地方官员可以施加较大影响力的信贷机构中比较突出,从而导致银行违规向限制或禁止类行业/企业放贷,或者出现越权放贷行为;再者是银行业绩考核压力。通常情况下,银行的考核指标包括存款、存贷比、不良率、利润等,在指标压力下,信贷人员发生掩盖不良倒贷等违规行为也并不奇怪。


  中研普华研究员孙玉娇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补充道,执行力弱也是银行出现违规贷款的原因。中央到地方再到银行都有相应的违规措施,但是真正从执行上来看,传达迟缓、没有及时落实到全体银行成员推荐,造成真空期的出现;部分银行特别是地方小银行因自身发展需求,不惜违规贷款,而且屡禁不止。另外一些从业人员往往利用银行规章制度的漏洞,剑走偏锋,打擦边球,不仅使得借贷执行力度削弱,还增强了信贷风险。


  只要上述原因不消除,违规的代价不大大超过违规的潜在获利,风险预警并不能有效阻止银行违规放贷。”孙玉娇认为。


  法律约束力待加强


  其实,为了规范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信贷资产的安全,提高贷款使用的整体效益,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和谐发展,我国也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中就明确界定了“违法发放贷款罪”。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公开资料显示,在2001年至2016年期间,全国有684个“违法发放贷款罪”案例。


  在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二条关于“违法发放贷款案 ”的规定又指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涉嫌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014年,中国银监会在其下发的《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要求:各银行机构积极创新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服务模式,对于生产经营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良好财务状况,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的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可以办理续贷业务。同样,2015年,又推出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无还本续贷政策。


  但在实际工作中,有些金融机构却对经营状况不佳、有欠贷欠息行为等不符合条件要求的企业也进行了“倒贷”,把不良贷款通过“倒贷”途径转变成正常贷款,借机掩盖了信贷风险。对此,李建良认为,这违背了《通知》的主旨,也应视为违规。尽管上述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约束银行违规放贷起到积极的作用,但2014年的《通知》客观上为违规倒贷提供了可乘之机,要引起重视。


  孙玉娇则告诉记者,目前来看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制定效果是有的,但仍有待完善的空间;另一方面各银行在实际执行中往往可以利用体系漏洞,以部分城市房地产贷款为例,银行无法直接审查婚姻状况,仅以离婚证明为主要依据,部分银行与担保公司为了促成贷款建议消费者进行“假离婚”,银行与其他配套领域的信息不对称、监管存在灰色地带,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银行贷款的违规行为。


  监管力度应不断加大


  尽管有法律法规对银行违规贷款作出了相应的处罚管理规定阅读yinhang123.net,但是为何违规贷款行为仍然屡禁不止。


  李建良认为,主要症结在于融资渠道失衡,主要表现为信贷间接融资占比太高,直接融资尤其是直接股权融资占比太低。当融资渠道相对集中于银行信贷融资时,动机决定行为,各种骗取信贷资金的手法就会层出不穷;其次本文来自:银行信息港,是信贷市场化不足,主要体现为现阶段银行缺乏破产倒闭压力,虽然已出台存款保险制度,但现实中尚没有银行破产的先例,从而对银行的高风险运作构不成现实约束,重存款、轻贷款问题自然就会很突出,从而使得银行信贷业务极易变成合法牌照掩盖下的“庞氏骗局”;另外,银行内部治理不完善也是症结之一,主要表现在出资人尤其是社会出资人股东权利缺位、内部人控制严重(这种情况在农商行、城商行尤其突出,在各种资质要求下,出资人基本上无法行使股东权利,甚至连股份处置权都受到极大限制)以及绩效考核短视等方面,从而为银行与借款人内外勾结、内部管理人谋取在位回报等提供了温床。


  因此,李建良告诉记者,后续监管应着眼于融资渠道失衡、信贷市场化不足、银行内部治理不完善三个方面,不能简单一罚了之。


    此外,孙玉娇还分析指出了第三方担保给银行贷款带来的利弊。银行贷款涉及的链条很长,部分企业、个人为了经营、买房等需求进行贷款,征信水平较好的个人与企业大部分不会造成违规行为,而资质较差的往往容易涉及违规操作。第三方担保的介入使得这一现象加剧,房地产贷款领域该现象尤为明显,虽然现在部分房地产中介没有以自己名义开设第三方担保公司,但是实际操作中部分大型房地产中介不乏为了利益进行自我担保的行为,这种乱象的出现,本质上是来源于贷款环节的利润空间。第三方担保降低了银行贷款的风险,但是却让整个贷款流程风险加剧,违规行为增多,如部分担保公司利用利率漏洞进行短期贷款,实际利率甚至高于高利贷水平,但是银行因为有第三方担保,使得在放款环节风控力度减弱。因此除对银行违规行为的监管,还应对涉及机构进行严厉监管,避免乱象丛生,扰乱金融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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