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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解决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法律问题的途径

2016-08-28  来源:银行理财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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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决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法律问题的途径       由于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法律风险本身的多样性复杂性不确定性,加上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相对滞后,金融监管体制不健全,要有效的防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需要立法部门、监管部门、银行三方面的协调防控。[1]在混业经营的大趋势下,应结合我国商业银行理财市场的具体特征,对监管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制作出完善,加强银行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明确各方法律责任,充分发挥监管的效用,实现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健康发展和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双赢。       (一)统一立法模式来替代分散模式       在我国,随着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野蛮式发展,银行理财产品市场遂即也出现了许多的法律问题,而这方面的立法相对滞后,不能满足实践的需求,亟待相关的立法对此进行规范。从法律条文看,《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商业银行法》中未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可以跨行业的进行混业经营。反之,这两部法律明确禁止商业银行开展证券业务、信托业务。因此,商业银行开展混合理财业务的主要依据还是银监会制定的《暂行办法》和《指引》以及之后出台的银监会部门规章再结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才能得以实现。从而造成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政出多门,标准多样。       鉴于当前我国银行理财产品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得零星、散乱,各自为政的管理体制,充分体现出其高成本低效率的弊端,如果想维护金融稳定,实现金融改革发展,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势在必行。有学者研究认为“统一规范比分散规范的效果相对要好,特别是在出现金融危机时,统一的法律规范更能有效地规范和控制金融理财产品对金融体系的冲击”[2]。从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的金融发展经验来看,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潮流已成不可阻挡之势,同时,我国各类金融机构通过各种渠道形成合作的的现象已然普遍,因此,联合相关部门制定一部满足当代金融业发展需求的法律显得尤为重要。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制定的法律总有其滞后性,我们在制定新的金融法律时必须考虑到其规范性,同时兼顾其创新性。新制定的、统一的金融法律须对《商业银行法》、《信托法》、《保险法》和《证券法》等多部单行法进行串联和协调,从而改变现有单行法下各部门各自为政,各自管理自有理财产品的混乱现象,进而更加有利于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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