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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新规 私募基金]资管新规对私募基金的影响分析

2019-02-14  来源:银行理财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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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同类资管业务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不一致,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监管套利、产品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新规主要目的在于统一产品标准、消除监管套利、规范业务发展,以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从时间线来看,本次《意见稿》与今年2月底发布的内审稿相比,作了较大的修订:增加了对资金池的整治,对刚性兑付的定义;引入合格投资者标准;严格期限错配的定义,禁止开放式产品投资股权类资产;强调第三方独立托管,但可以由关联公司为资管子公司进行托管;增加了资管产品分类、信息披露、产品代销、管理人职责、智能投顾等内容,删除了内审稿规定的“小公募产品”,并对投资范围、资金池等内容作了许多修改。

从内容上来看,《意见稿》重点针对资产管理业务的多层嵌套、杠杆不清、套利严重、投机频繁等问题,设定统一的标准规制,同时对金融创新坚持趋利避害、一分为二,留出发展空间。

虽然本次《意见稿》直接规范的对象是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私募基金业务不属于直接监管的对象,但其明确了私募基金的发行和销售,没有相关规定的需要适用《意见稿》规定的准则。因此,不排除私募基金的监管机构会在未来参照本《意见稿》对现有规定做进一步修订的可能性,本文将《意见稿》部分可能对私募基金产生影响的重要条款做出以下分析解读。

一、私募基金并非直接监管对象

本条明确了《意见稿》的监管对象是: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根据目前的法律法规,私募基金管理人并不属于金融机构,私募基金并非是《意见稿》的直接监管对象。

但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十三、非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需要符合哪些规定?的相关解答“……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销售资管产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指私募基金的发行和销售,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指导意见》的要求。”明确了私募基金的发行和销售,主要依据现有规定,没有相关规定的需要适用《意见稿》规定。

二、合格投资者标准不同

(一)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且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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