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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o出海 监管]ICO监管介入的客观约束及可能路径

2016-10-05  来源:利率风险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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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前文ICO复杂的意义及风险影响,其监管不大可能一“禁”了之,更有可能的是出台在现有客观条件和前景预期综合考量下的整体解决方案,具体说来,其面临的客观约束或边界主要表现为:       工具准备方面。监管并非无源之水,无本之木,ICO也无非是仅在技术而非本质层面改变了融资模式,况且国法必须首先得到尊重和服从,因此,现有法律体系既为监管展开提供了制度基础,也为其勾勒了原则范围:在发行方面,有《证券法》、《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等;在交易方面,有《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在客户保护方面,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络安全法》等;在行政、刑事制裁方面,有《刑法》、《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以及正在路上的《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技术限制方面。由数字货币、ICO背后去中心化的区块链技术及全球自由市场决定,其向国外、场外逃逸的通路无法完全堵塞,另外,在现有执法条件下,监管只能向平台展开,对基于发起人声望和智能合约技术的ICO很难实际有效,一味打击本国司法领域内平台交易反而会恶化和复杂化ICO监管环境。       监管考量方面。一方面,作为金融后发国家,我国在宏观政策引导上确实存在借助包括数字货币、区块链等金融科技弯道超车,提升国际金融竞争力和话语权的构想,另一方面,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正处于转型升级、协同磨合的窗口,对科学监管、专业监管、合法监管、有效监管的追求客观上也要求对ICO有合理化的统一安排。       受上述条件约束,在不出现极端事件刺激的情况下,预计监管机构会在关注创新性、合规性前提下,考量项目风险收益,还原交易本质结构,重点关注信息披露、资金托管、投资适格、项目真实等方面,根据ICO的内容类型适用不同领域法律、引入不同监管主体,并可能延伸至数字货币的交易、流通环节。从实施路径来看,可能会先引而不发,保持监管威慑,冷却市场交易,争取制度乃至监管科技的落地时间,在此基础上根据成熟程度和危害程度分步实施,并可能特别强调打击犯罪的刑事法律的协同效应及完善投资者的补偿救济机制。另外,是否会在本领域赋予地方政府一定权限,甚至安排监管沙盒等措施,将是判断未来监管对数字货币乃至整个金融科技领域态度的重要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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