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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城商行排名_2017年城商行竞争力评价报告摘要(下)

2018-12-08  来源:利率风险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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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促进银行业提升服务实体经济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能力和水平,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是2016年以来银行业改革发展的重要内容。金融与实体经济唇齿相依,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城商行需要进一步完善自身的审慎经营理念,更加熟悉宏观审慎监管,更加重视合规管理和杠杆管理,大力推进回归本源、专注主业、防控风险,在促进地方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发展中巩固自身立足当地、服务实体的定位。


  宏观审慎监管


  需要加强宏观审慎监管,或者说强化审慎监管的宏观属性,是新一轮全球金融危机给国际社会带来的一个重要警示。金融体系与单个金融机构具有不同的行为特征,个体理性并不总是与集体理性保持一致。从长期看,金融稳定是金融业及其监管部门共同利益所在。但在短期内,一些金融监管措施会对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带来一定的约束和限制,逐利的本性驱使金融机构去突破这些约束和限制。回顾金融监管历史,并不是所有的金融监管措施都是科学合理的,有些监管措施在出台当时是科学合理,但随着实践不断进步,会变得不合理。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创新银行信息港,或者说套利,来拓展业务空间、创造新的收入来源。在大部分金融机构看来本文来自:银行信息港,套利活动并不会带来严重的问题,但“加总”众多金融机构套利活动之后所形成的宏观行为并不是单个金融机构关注的,也不是他们所能够加以影响或控制的。笔者在另外的研究中曾指出,金融稳定在供给上具有公共产品属性,在消费上具有公共资源属性,存在着供给不足而又被过度消耗的倾向,并称之为金融稳定“悲剧”。特别是在现代金融体系中,金融机构只需要满足监管要求,并不需要直接为金融稳定负责本文来自:银行信息港,维护金融稳定是监管部门的职责所在,这种“分工协作”使得维护金融稳定陷入一种较为被动的局面。


  宏观审慎监管问题之所以在新一轮全球金融危机中充分暴露出来,主要原因是金融与科技的融合、金融业全球化等导致全球金融业更加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这种相互联系使得金融体系的宏观行为更加突显出来,这种宏观行为具有显著区别于个别金融机构行为的特征。作为对新一轮全球金融危机的反思,国际社会进一步改革了国际银行业监管框架,改革了银行业资本监管协议原文,引入了杠杆率要求、储备资本要求、流动性监管要求,加强了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弥补在宏观审慎监管方面的缺陷和“短板”。


  宏观审慎政策以防范系统性风险为主要目标,需要采取宏观、逆周期、跨市场的视角,减缓金融体系的顺周期波动和跨市场风险传染对宏观经济和金融稳定造成的冲击。“管理”的外延要大于“监管”,宏观审慎监管是宏观审慎管理的一个构成部分,宏观审慎管理透过宏观审慎政策实现。作为完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的重要举措,银监会于2011年发布了《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于2012年6月8日发布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阅读yinhang123.net,2014年制定并发布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引入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机制,其核心内容是金融机构适当的信贷增速取决于经济增长的合理需要及其自身的资本水平。


  近几年,国内金融创新日趋活跃和繁荣,资产负债类型更为多样,表外业务获得了快速发展,金融风险形势越来越复杂,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压力越来越大。利率市场化改革、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等也对宏观审慎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从政策效果看,仅盯住狭义贷款越来越难以有效实现宏观审慎政策目标。在此背景下,中国人民银行从2016年起开始推动实施金融机构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PA),并将之作为宏观审慎政策框架的重要构成之一。


  宏观审慎评估体系( M P A ) 是对原有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机制的“升级版”,是更为全面、更有弹性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它继承了对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的核心关注,保持了逆周期调控的宏观审慎政策理念。与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机制相比,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PA)将单一指标拓展为七个方面的十多项指标,将对狭义贷款的关注拓展为对广义信贷的关注,兼顾量和价、兼顾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由事前引导转为事中监测和事后评估。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PA)将信贷增长与资本水平、经济发展合理需要紧密挂钩,具有宏观审慎政策工具和货币政策工具的双重属性,已成为“货币政策+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的金融调控政策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资料,目前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PA)着重从七大方面对金融机构的行为进行多维度的引导。


  一是资本和杠杆情况。主要通过资本约束金融机构的资产扩张行为,加强风险防范。重点关注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与杠杆率,其中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指标主要取决于广义信贷增速和目标GDP、CPI 增幅,体现了巴塞尔Ⅲ资本框架中逆周期资本缓冲、系统重要性机构附加资本等宏观审慎要素,杠杆率指标参照监管要求不得低于4%。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是最低资本充足率、储备资本、系统重要性附加资本、逆周期缓冲资本之和的一定倍数。这个倍数是结构性参数,基准值是1,可根据需要适度上调。在目前使用的计算公式中,除了最低资本充足率、储备资本、目标GDP和目标CPI增速等共同因素之外,单个金融机构的广义信贷增速、系统重要性参数(主要取决于资产规模)也会影响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未来待相关管理标准明确后,还将考虑纳入总损失吸收能力(TLAC)等指标。


  二是资产负债情况。适应金融发展和资产多元化的趋势,从以往盯住狭义贷款转为考察广义信贷(包括贷款、证券及投资、回购等),既关注表内外资产的变化,也纳入了对金融机构负债结构的稳健性要求。银行表内资金运用绝大部分已经纳入广义信贷范围。在2016年的MPA评估中,银行广义信贷的范围包括贷款、债券投资、股权及其他投资、买入返售资产以及存放非存款类金融机构款项等资金运用类别(不含存款类金融机构之间的买入返售)。此外,近年来银行表外理财业务增长较快,其投向与表内广义信贷并无太大差异,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刚性兑付,未真正实现风险隔离,存在监管套利等问题。2017年第一季度,中国人民银行将表外理财纳入广义信贷范围,以合理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对表外业务风险的管理。在具体操作上推荐,将表外理财资产在扣除现金和存款之后纳入广义信贷范围,纳入后仍主要对新的广义信贷余额同比增速进行考核和评估。将表外理财纳入广义信贷之后,部分机构的广义信贷同比增速将会提高,与之对应的宏观审慎要求也会相应提高,由此引导金融机构稳健经营。负债方,为了更全面地反映金融机构对同业融资的依赖程度,引导金融机构做好流动性管理,中国人民银行计划于2018年第一季度评估时起,将资产规模5000亿元以上的银行发行的一年以内同业存单纳入MPA同业负债占比指标进行考核。对其他银行继续进行监测,适时再提出适当要求。


  三是流动性情况。鼓励金融机构加强流动性管理,使用稳定的资金来源发展资产业务银行信息港,提高准备金管理水平,并参照监管标准提出了流动性覆盖率的要求。


  四是定价行为。评估金融机构利率定价行为是否符合市场竞争秩序等要求,特别是对非理性利率定价行为做出甄别。


  五是资产质量情况。鼓励金融机构提升资产质量,加强风险防范。其中包括对同地区、同类型机构不良贷款率的考察。


  六是跨境融资风险情况。从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跨境融资的币种结构和期限结构等方面综合评估。自2016年5月3日起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在试点基础上扩大至全国范围的金融机构和企业。2017年1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进一步完善了中国人民银行和外汇局原有的外债管理政策,在当前形势下适当扩大了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跨境融资空间。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和宏观审慎评估(MPA)的结果设置并调节相关参数,对金融机构和企业的跨境融资进行逆周期调节,使跨境融资水平与宏观经济热度、整体偿债能力和国际收支状况相适应,控制杠杆率和货币错配风险,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七是信贷政策执行情况。坚持有扶有控的原则,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国民经济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不断优化信贷结构。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和评估实施情况,中国人民银行将对评估方法、指标体系等适时改进和完善,以更好地对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进行评估,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审慎经营。


  考核对象方面,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PA)将银行分为三类:全国性系统重要性机构,如五家大型商业银行;区域性系统重要性机构,一般为各省资产规模最大城商行;普通银行,含全国性股份制银行、省内非资产规模最大的银行。在某些指标上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PA)对三类银行的考核标准有所差别。


  考核结果方面,目前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PA)关注七大类指标。每一类指标包括一个以上具有代表性的指标,并赋予分数权重。每类指标的总分均为100分,单类指标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60分至90分为达标,60分以下不达标。按照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PA)考核得分,金融机构被分为A、B、C三档。七大类指标均优秀的金融机构属于A档。如在考核中,资本和杠杆情况、定价行为中任意一项不达标,或资产负债情况、流动性、资产质量、外债风险、信贷政策执行中任意两项及以上不达标,则划归C档。既不是A档也不是C档的划归B档。


  考核结果运用方面,考核结果处于不同档次的银行会受到不同的激励或约束。目前,A档机构可获得的奖励,包括上浮法定存款准备金利率,优先发放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优先金融市场准入及各类金融债券发行审批等。C档机构或受到的约束,包括下浮法定存款准备金利率,提高SLF(常备借贷便利)利率,暂停MLF(中期借贷便利),限制金融市场准入及各类金融债券发行,被调出一级交易商等。B档不享受激励,也不受额外约束。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16年四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信息,从2016年宏观审慎评估情况看,货币信贷基本保持平稳增长态势,银行业金融机构总体上经营稳健银行 贷款—利 率 网,以资本约束为核心的稳健经营理念更加深入人心,自我约束和自律管理的能力及意识有所提高,市场利率定价秩序等得到有效维护,符合加强宏观审慎管理的预期。


  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PA)是我国银行业监管和宏观审慎管理的一次重要的尝试和探索。可以预见,未来宏观审慎评估体系将会结合宏观审慎政策及国际银行业监管新理念、国内银行业改革发展新实际,得到持续改进和完善。其一,更多资产类型、负债类型或表外项目会被纳入到评估框架。这取决于某个资产类型、负债类型或表外项目对于宏观审慎政策目标的影响。金融业创新日趋活跃,创新与套利之间存在着相互重叠的领域。金融危机留下的重要教训之一就是,有些套利活动会削弱监管有效性、给金融体系带来脆弱性。甚至一些监管部门推动的金融创新,比如资产证券化、同业存单,发展过度之后也会对金融体系运行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其二,宏观审慎评估结果的应用范围和力度会逐步扩大。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PA)由中国人民银行建立银行信息港,当前主要应用在中国人民银行政策范围内的存款准备金利率、流动性便利、再贷款、部分业务资质准入等领域。可以预见的是,中国人民银行将会逐步提升宏观审慎评估结果的激励约束范围和力度,以提升宏观审慎监管效力。特别是,随着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会之间的监管协调逐步深化,并就宏观审慎监管达成一致,宏观审慎评估结果有可能会被应用到一些银行业监管政策上,比如机构与业务准入、第二支柱监管资本要求、存款保险费及监管介入等领域。其三,随着监管协调全面深化,在整个金融体系的层面就宏观审慎监管达成一致,证券、保险、信托等也将被纳入一套统一而又有差异的宏观审慎监管体系。其中,宏观审慎评估体系以及以其为基础的激励约束措施将是确保达成宏观审慎政策目标的重要保障。其四,未来的宏观审慎评估体系有可能会超出其现有的样子,甚至可能会发生重大的改变。从整个经济社会看,宏观金融稳定的重要性要高于个别金融机构稳定,宏观审慎监管需要纳入金融业的全部重要领域和环节。随着更多金融子行业被纳入,宏观审慎评估体系必须适应之,并进行改革和完善。


  总而言之,不论宏观审慎评估体系未来会如何发展,它将在加强宏观审慎管理、防范系统性风险、维护我国金融安全方面产生重要的作用。银行业需要熟悉并适应宏观审慎监管,并学会在宏观审慎监管下进行经营管理、改革创新、转型发展。这一点需要给予更加充分的认识。


  银行杠杆管理


  现代经济的一个基本特征是,经济主体的消费和投资行为是建立在一部分自有资金和一部分外部资金的基础之上的。资金配置或者说资金从盈余方向短缺方集中的过程可以通过市场完成,也可以通过银行完成,市场和银行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融资体系中具有不同的重要性。商业银行为了履行自己的职能,一方面从社会吸收存款和其他资金,另一方面将资金运用出去,形成对其他经济主体的债权。


  对于任何经济主体,外部资金是债务。债务以货币契约的形式存在,按期偿付本息是刚性的。但经济主体的资产的价值并不是刚性的,商品、服务、证券的价格会上下波动。商业银行同样面临这样的局面,它们所持有的有价证券、对金融企业和非金融企业的授信的账面价值随时都在发生变动,但债务的偿付义务则是由合同约定的。


  刚性债务与弹性资产的组合给经济主体(包括商业银行)的偿债能力带来了不确定性。在商品、服务、证券价格下降时,经济主体的偿债义务并不随之减轻,这会增大偿付压力,导致经济主体陷入流动性危机,更有甚者陷入清偿能力危机,换言之破产倒闭退出市场。刚性债务负担会加剧流动性危机或清偿能力危机。为了满足偿债义务!,经济主体会在商品、服务、证券的价格下降时争相出售,进一步压低商品、服务和证券的价格,商业银行会因为交易对手信用条件的恶化而集体停贷、抽贷。在证券价格急剧下跌过程中出售资产的行为,被称为“火灾受损品拍卖”,会加速市场崩盘。


  客观来讲,债务是一项工具,但对债务的运用却是主观的。运用得当可以创造收益,运用不当可以导致危机,所谓“运用之妙,存乎一心”。一方面,谨慎的经济主体会在合理评估自己的短期、长期偿债能力的基础上进行负债。合理负债可以帮助经济主体平滑消费,进行大项目投资,扩大生产或资产规模,利用财务杠杆创造更多的“剩余收益”。另一方面,过度负债会导致脆弱性。这是费雪的“债务—通缩”理论的主要构成之一,也是明斯基所提出的金融不稳定性假说的基础。问题在于,实在难以确定什么是合理负债。经济主体的现金流、收入、资产及负债情况,产品、服务和证券的市场行情,资产的质量,经济周期所处的阶段等因素,都会影响经济主体的承债能力,这些因素相互作用。


  杠杆是描述经济主体债务负担的一个重要术语。它可以被用在全球、地区、国家、行业、企业、家庭、个人等多个层面yin—hang—123—net,还可以用于一种业务或一项交易。描述不同主体的杠杆情况的具体指标也各有不同。杠杆可以说是一种工具,本身并无好坏优劣之别,但有高低之分。大致上讲,更多的债务或更少的资本意味着更高的杠杆。


  杠杆在金融业是一个基本概念,其对于商业银行是必然且必要的。商业银行是高杠杆机构,主要是通过吸收存款,即主要是利用杠杆来为个人、家庭、企业和政府提供贷款。它们的杠杆倍数要远高于一些被认为是高杠杆的非金融企业。最早期的银行业是不受监管的,商业银行或通过自身的审慎经营理念,或通过行业自律来约束自己的经营行为。目前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资本协议为核心的监管框架已为人所熟知,但其开始在全球主要经济体正式实施是20世纪80年代末期。实践证明,仅依靠统一的资本监管,也不能有效约束银行的杠杆。在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2010年12月发布的《巴塞尔Ⅲ:更具弹性的银行和银行体系的全球监管框架》中涉及杠杆率指标的章节提到,银行体系过度的表内外杠杆积累是危机的“根本特征”(underlyingfeature)之一。2011年6月发布的修订版中保留了“根本特征”这一提法。但在2014年1月发布的《巴塞尔Ⅲ:杠杆率框架及披露要求》中,“根本特征”变成了“根本原因”(underlying cause)。从工具论的观点看,债务或杠杆都是被动的因素,将它们视为危机根本原因的观点是有待商榷的。


  在银行业中,债务合理性与资本充足性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资本充足性一直困扰着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希望银行持有充足的资本,但又不能准确地确定什么样的资本工具是合适的、持有多少量的资本才算是充足的。银行业及其监管部门在一次又一次的银行倒闭和银行业危机中吸取经验,并完善资本充足性监管框架。1988年以前,国际社会并没有统一的资本充足率要求,一些国家和地区曾经采取多个指标,比如存款与资产比、资本与存款比、资本与资产比、资本与风险资产比等,以保障银行体系的资本充足性。同时,国际和区域监管差异造成了全球市场的不公平竞争和监管套利问题,全球化则加剧了问题的严重性。2004年巴塞尔资本协议建立了由最低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等“三支柱”构成的监管框架,但在2006年全面实施不久,美国就爆发了次贷危机,并愈演愈烈成为全球金融危机。显然阅读yinhang123.net,资本充足率并不能全面准确地刻画银行的杠杆情况,仅仅依靠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并不足以促进银行业保持较高的杠杆率。监管部门发现,在很多情况下,银行建立了过度的杠杆,但仍然能保持较好的风险加权资本充足率。


  在2010年以来的新一轮国际银行业监管改革中,加强了风险加权资本充足率要求,并引入了杠杆率。杠杆率具有简单、透明、非风险加权等特征。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认为银&行&利&率,杠杆率是风险加权资本充足率的“支撑”。从这一提法可以看出,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仍然将最低风险加权资本充足率要求视为其监管框架的基础。我们对此看法表示怀疑。我们认为,这两个指标是“相互补充”的。至少从目前来看,二者难分优劣高下银 行 贷 款,在二者之间进行的任何排序似乎都是缺少充分的理论依据和经验证据。国际银行业监管部门希望通过对这两个指标设定最低要求来实现对银行杠杆情况的控制。我们对此也寄予期望,但依靠风险加权资本充足率和杠杆率两个指标来描述银行的杠杆情况或债务合理性是否充分尚待研究论证和实践检验。


  质疑归质疑,现实归现实。在目前的银行业监管框架中,银行需要持有满足特定标准和要求的资本,需要满足特定的风险加权资本充足率和杠杆率要求。关于国内银行业资本监管,我们在2012年城商行竞争力评价报告中已有论述,此处不再赘述。下面,我们来分析银行业的杠杆率监管与杠杆管理情况。


  在巴塞尔协议Ⅲ中,杠杆率是一级资本净额与经调整的表内资产和表外项目余额之比。根据巴塞尔协议Ⅲ银行信息港:,引入杠杆率的过渡安排分为两个阶段,监督监测阶段和并行阶段,前者始自2011年1月1日,后者始自2013年1月1日止于2017年1月1日。过渡期,最低杠杆率要求设定为3%。银行需要自2013年1月1日起向其监管部门报告杠杆率及其构成,自2015年1月1日起进行公开披露。2014年1月发布的《巴塞尔Ⅲ:杠杆率框架及披露要求》,对衍生品、证券融资交易等敞口的计量方法进行了完善,以适应不同的会计准则,提升杠杆率指标的一致性。目前,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正在就杠杆率的定义和计算方法进行最终的调整和完善,最终将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银监会于2011年6月发布了《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将杠杆率定义为“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有关规定的一级资本与商业银行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率”,要求商业银行并表和未并表的杠杆率均不得低于4%,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于2013年底前达到最低杠杆率要求本文来自:银行信息港,非系统重要性银行于2016年底前达到最低杠杆率要求。在过渡期内,未达到最低杠杆率要求的银行应当制定达标规划,并向银监会报告。2015年1月修订发布的杠杆率管理办法,对承兑汇票、保函、跟单信用证、贸易融资等表外项目的计量方法进行了调整,根据具体项目分别采用10%、20%、50%和100%的信用转换系数,并进一步明确了衍生品和证券融资交易等敞口的计量方法。同时,要求境内外已经上市的商业银行,以及未上市但上一年年末并表总资产超过1万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应当按季披露杠杆率指标信息银 行 贷 款,每半年按照规定模板披露杠杆率相关信息;其他商业银行应当至少按发布财务报告的频率披露杠杆率指标信息。中国人民银行推动实施的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PA)中所引用的杠杆率指标,参照监管要求不得低于4%。


  国内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与巴塞尔协议Ⅲ的杠杆率监管框架的基本精神是一致。针对当前国际社会关于杠杆率的要求,这里点到即止提出三个问题。其一,杠杆率要求是否需要引入逆周期调整机制。不低于3%或4%是否足够控制银行杠杆,以促进银行体系和金融体系的稳健性。如果答案是否定的,监管部门是否需要在繁荣期提升杠杆率要求。其二,是否需要对系统性重要银行提出额外的杠杆率要求。其三,是否需要对杠杆率指标设置进行分层。比如分别设定以核心一级资本净额、一级资本净额、资本净额为分子的最低杠杆率要求。


  在国内,“银行去杠杆”或“金融去杠杆”更多是金融业内流行起来的,监管部门并未明确提到过这两个词语。4%是对商业银行杠杆率的最低要求。从满足监管要求看,国内商业银行的杠杆率并不高。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银行业主要监管部门并没有在正式场合提到过要推动“银行去杠杆”或“金融去杠杆”。银监会在2016年、2017年的年度及半年度工作会议通讯稿中均未提到推进银行去杠杆,同样中国人民银行近两年的工作会议也没有提到推进金融去杠杆。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更多是在促进金融业服务实体经济银行信息港,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比如,银监会在多次重要会议新闻稿中提到,要深入开展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积极稳妥推进去杠杆。2017年7月14~15日召开的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之后发布的通讯稿中提到,“要推动经济去杠杆……要把国有企业降杠杆作为重中之重……”也未明确要推动“银行去杠杆”或“金融去杠杆”。


  从债务与GDP之比来看,我国各实体部门的债务都在增长,但债务增长主要来源于非金融部门。根据国际清算银行(BIS)的数据,尽管政府和家庭(含NPISHs)的债务与GDP之比近几年呈现上升态势,但截至2016年末仍然处于50%以下。这个水平在全球范围内比较并不高。2016年底,非金融部门债务与GDP之比为257%,在全球主要经济体中处于中等水平,非金融公司债务与GDP之比为166.3%,私营非金融部门债务与GDP之比为210.6%,私营非金融部门来自银行的债务与GDP之比为157.0%。同期,私营非金融部门偿债比率 增加到20.1%,换言之,私营非金融部门两成的收入都用于偿还债务(图1)。


  国内正式提出推进“去杠杆”是在2015年末。2015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在适度扩大总需求的同时,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好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五大任务。2016年5月9日人民日报刊登的“开局首季问大势——权威人士谈当前中国经济”一文中指出,当时经济工作面临的“两难”或“多难”问题的最突出表现是,“经济面临下行压力”和“实体经济高杠杆”。从这一观点看,去杠杆应该去实体经济杠杆。在同一文的另外一处,针对2016年伊始发生的股市汇市动荡,权威人士还提到“……要从整个金融市场的内在脆弱性上找原因。其中银行信息港,高杠杆是“原罪”,是金融高风险的源头,在高杠杆背景下,汇市、股市、债市、楼市、银行信贷风险等都会上升,处理不好yin—hang—123—net,小事会变成大事”。似乎,金融体系杠杆也不低。严格讲,整个金融体系杠杆高,并不代表金融体系的每个局部,比如银行业的杠杆也高,但也不能排除银行业杠杆高的情况存在。


  实体经济杠杆与金融体系杠杆是什么关系?答案是,有一定关系,但没有必然关系。杠杆率高低主要依赖于债务融资与权益资金的比例。实体经济从金融体系获得债务融资,实体经济杠杆倍数高银行 贷款—利 率 网,说明实体经济债务负担过重,换言之,从金融体系获得的债务融资过多了。金融体系为实体经济提供的融资服务的一定比例是通过资本金或合格资本工具进行融资的。只要这个“比例”保持在一定水平之上,不论实体经济杠杆情况如何,金融体系的杠杆倍数就不会太高,杠杆率也可以保持在一定水平以上。如果这个“比例”不能保持在一定水平以上,那么不论实体经济杠杆情况如何,金融体系杠杆倍数仍然会比较高,或者说杠杆率只能维持较低的水平。


  就金融体系内部看,银行业杠杆率保持在4%以上,并不必然意味着金融体系杠杆率也保持在同样的水平以上。这个很容易理解,银行业并不是金融体系的全部。非银行金融领域的杠杆情况并不像银行业一样透明,尽管银行业杠杆情况的透明度也不令人满意。


  就银行业来看,杠杆率只是对商业银行杠杆情况的整体概述,一个简单、透明的杠杆率数据所展现的杠杆情况并不能反映银行杠杆的全部细节。我们把银行按照监管要求披露的杠杆率称为“显性杠杆率”,另外还有一个“隐性杠杆率”。商业银行的隐性杠杆率要高于显性杠杆率。二者之间的差距主要来源于未能被杠杆率管理办法覆盖的业务领域或已经被杠杆率管理办法覆盖但要求不充分的业务领域,包括理财、同业、委外及其他一些表外业务。这些业务是相互交织在一起的。比如,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发行同业存单筹集资金,并用于购买同业理财产品,同业理财产品可以是同业存单,或者可以进行委外,通过委外还可以购买自己的信贷产品。这是所谓的资金空转的一种形式。在有些领域,商业银行并不承担法律上的偿付义务,但由于所谓“刚性兑付”的存在,商业银行承担着实际的偿付义务。“刚性兑付”问题是我国金融领域的一个重要现象阅读yinhang123.net,这一因素在杠杆率管理办法和资本管理办法中都未有充分的考虑和体现。这也是巴塞尔协议Ⅲ所设定的监管框架和监管要求不能完全充分适应国内银行业实际情况的重要原因之一。由于“刚性兑付”的存在而产生的隐性债务、隐性风险,无法通过巴塞尔协议Ⅲ的监管指标反映出来。


  问题的严重性产生于规模。仅就2017年第一季度被中国人民银行纳入广义信贷范围的表外理财来看。中国人民银行2016年四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在“将表外理财纳入宏观审慎评估”专栏中提到,截至2016年末,表外理财资产超过26万亿元,同比增长超过30%,比同期贷款增速高约20个百分点。中国人民银行2017年二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在“促进资产管理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专栏中提到,截至2016年末,银行表外理财产品资金余额为23.1万亿元。不管是26万亿元,还是23万亿元,规模之大实在是不容忽视。在2016年四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的专栏中,中国人民银行指出,对表外理财业务的风险还缺乏有效识别与控制。一是表外理财底层资产的投向与表内广义信贷无太大差异,主要包括类信贷、债券等资产,同样发挥着信用扩张作用,若增长过快也会积累宏观风险,不符合“去杠杆”的要求。二是目前表外理财业务虽名为“表外”,但交易的法律关系还不够明确,业务界定尚不够清晰,一定程度上存在刚性兑付,出现风险时银行往往表内解决,未真正实现风险隔离,存在监管套利等问题。


  这就是为什么国内商业银行的杠杆率保持在4%的监管要求以上,监管部门还是提到银行业存在乱加杠杆的现象。银行杠杆倍数增加主要来源于能够增加隐性杠杆的领域,即资本管理办法和杠杆率管理办法不能充分覆盖的那些业务领域。这也是为什么存在“银行去杠杆”说法的原因。银行去杠杆去的是隐性杠杆。2017年以来,特别是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召开以来,监管部门将减少银行资金空转、脱实向虚作为促进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的一项重要工作。2017年,银监会提出,要推进银行业回归本源、专注主业。7月17日银监会党委在传达学习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时,明确提出深入整治乱搞同业、乱加杠杆、乱做表外业务等市场乱象。


  在资本管理办法和杠杆率管理办法的覆盖范围以内,杠杆情况受最低资本充足率和最低杠杆率要求的约束,是比较透明的。目前的问题是,如何管理隐性杠杆?银监会系统正在对银行业乱加杠杆等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中国人民银行的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PA)在这方面也进行了重要的探索,比如将表外理财、同业存单纳入评估体系覆盖范围。除此之外,这里简要提供几个管理隐性杠杆的思路和方法。其一,采取类似其他表外项目的监管方法,考虑“刚性兑付”因素为不同的业务设计相应的“信用转换系数”,将他们纳入资本管理办法和杠杆率管理办法。比如,对于理财产品、委外,可以按照穿透管理的原则,根据底层资产的性质设计信用转换系数。其二,打破“刚性兑付”,减少商业银行隐性的偿付义务。这些偿付义务在法律上并不由银行承担,但在项目本身发生问题时,偿付却是要由商业银行来负担。存量业务是在“刚性兑付”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打破“刚性兑付”意味着投资者要承担更多的风险。随之而来的问题是推荐,是否需要重签合同?投资者是否能够接受?打破“刚性兑付”对商业银行是有利的银行 贷款—利 率 网,但是哪个银行愿意成为“始作俑者”?结局难料银行 贷款—利 率 网,一着不慎,很可能会像孔夫子所说的那样:“始作俑者,其无后乎?”更难者在于对于金融稳定的认识和看法需要做出调整。其三,限制一些金融业体内循环的业务模式。有些业务发展至过度才成为问题。比如,委外业务。委外业务对投资团队力量不足、投研及资产管理能力相对较弱的城商行而言,尤显重要。城商行通过委外,可以借助同业的专业力量,实现更高的收益、更多样化的配置。这些业务可以限制发展,比如设置上限、设置委外投资范围等,但不宜禁止。从服务实体经济、维护金融稳定的角度,有些纯粹为了套利、导致资金“体内循环”并累积金融风险的业务模式可以禁止。其四,提升透明度。建立统一的信息收集、汇总和分析制度,全面、及时、准确了解情况,摸清风险底数。其五,强化流动性风险管理。透明度是影响流动性管理有效性的重要因素。流动性管理不论如何有效,也只是治标之策,可以缓解问题,但无助于根本性解决问题。其六,监管政策设计要覆盖全面yin—hang—123—net,尽可能减少会增加金融体系脆弱性的套利活动。比如阅读yinhang123.net,制定统一的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制度。根据一些公开的消息,监管部门正在联合制定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但目前尚未正式发布。


  绿色金融发力


  2016年是绿色金融发展历程上的重要一年。2016年8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七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涉及再贷款、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信贷证券化、绿色保险、节能环保企业上市、绿色金融衍生品、绿色发展基金、碳金融等绿色金融产品体系,标志着中国将成为全球首个建立了比较完整的绿色金融政策体系的经济体。在中国的积极争取下,绿色金融被纳入G20议题银 行 贷 款,并被首次写入G20领导人峰会公报。2016年9月4日到5日举行的G20领导人杭州峰会公报多处提到绿色金融,并明确提到银行信息港:,“为支持在环境可持续前提下的全球发展,有必要扩大绿色投融资”。这是G20引领全球应对环境和气候挑战的重要举措。2017年6月,国务院决定在浙江、江西、新疆等五省(区)选择部分地方,建设各有侧重、各具特色的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旨在加强绿色金融政策改革创新力度,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推动绿色金融在全国加快落地。


  绿色金融顶层设计之所以在2016年形成并提出,是有着深刻的历史和现实背景的,是与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可持续发展能力密不可分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资源环境约束日趋强化。为缓解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我国持续深入推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同时越来越多地发挥金融在降低资源消耗、减轻环境压力方面的重要作用。“十一五”规划纲要首次以国家规划的形式,将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确定为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一项重要内容和战略目标。2007年7月,国家环保总局、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出台《关于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旨在通过强化环境监管促进信贷安全,以严格信贷管理支持环境保护,加强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经济制约和监督。“十七大”报告首次提出了建设生态文明。“十二五”规划纲要进一步明确提出“绿色发展”银 行 贷 款,树立绿色、低碳发展理念,加快构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提高生态文明水平。2012年2月,银监会制定并发布了《绿色信贷指引》,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从战略高度推进绿色信贷,加大对绿色经济、低碳经济、循环经济的支持银行信息港:,防范环境和社会风险,提升自身的环境和社会表现,并以此优化信贷结构,提高服务水平,促进发展方式转变。“十八大”报告明确将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2013年,银监会印发《绿色信贷统计制度》。2014年6月,在环保部的推动下,启动了“银政投”绿色信贷计划试点。2015年1月,银监会、发改委联合印发《能效信贷指引》。2015年4月,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成立。2015年9月制定发布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明确提出要建立绿色金融体系。2015年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要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五大发展理念”被全面贯彻到“十三五”规划纲要当中。2015年底,发改委制定并印发了《绿色债券发行指引》。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沪深交易所和交易商协会也先后出台了推动绿色债券发行的文件。


  把绿色金融纳入G20议题的建议正式提出在2015年底,并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同。绿色金融实践起源于20世纪七八十年代,早起主要由一些国际组织和开发性银行为主导,后来逐步得到一些政府、金融业的重视和支持。2015年12月1日中国正式接任G20主席国。将绿色金融纳入G20议题的建议被2015年12月14日至15日G20财政和央行副手会议接受。2016年1月正式成立G20绿色金融研究小组,由中国人民银行和英格兰银行担任共同主席,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承担秘书处工作。2016年1月25日至26日举行了第一次绿色金融研究小组会议。G20绿色金融研究小组的主要任务是识别绿色金融发展所面临主要障碍,并基于对各国经验和最佳实践的总结,分析并提出可提升金融体系动员私人部门绿色投资能力的可选措施,以促进全球经济的绿色转型。2016年7月,G20绿色金融研究小组向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提交了《G20绿色金融综合报告》。该报告最终提交给了G20领导人杭州峰会,并得到了广泛关注和认可。G20领导人峰会公报明确提到“……绿色金融的发展面临许多挑战……可通过以下努力来发展绿色金融:提供清晰的战略性政策信号与框架,推动绿色金融的自愿原则,扩大能力建设的学习网络,支持本地绿色债券市场发展,开展国际合作以推动跨境绿色债券投资,鼓励并推动在环境与金融风险领域的知识共享,改善对绿色金融活动及其影响的评估方法。”


  国内绿色金融实践在2016年也取得了重要的进展。简言之,绿色金融体系是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提供投资融服务的机构、产品、制度等金融要素的总和。2016年我国政府和监管部门对绿色金融的重视程度和支持力度达到了空前的高度,绿色金融大的政策框架初步形成,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各地政府参与到绿色金融实践,绿色产业和绿色企业的融资渠道不断扩宽,碳交易市场和碳金融市场相继出现,推动国内绿色金融向系统化、多样化方向发展。


  目前,在国内较为成熟的是绿色信贷和绿色债券。国内绿色信贷实践始于2007年。原国家环保总局、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于2007年7月联合发布《关于落实环境保护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要求金融机构严格环境监管和信贷管理。2012年至2015年期间,银监会又先后出台了《绿色信贷指引》《绿色信贷统计制度》《绿色信贷实施情况关键评价指标》《能效信贷指引》等政策,基本形成了以《绿色信贷指引》为核心的绿色信贷制度框架,对银行业开展绿色信贷的政策界限、管理方式、考核政策等进行了较为明确的规定。银监会每半年组织国内21家主要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绿色信贷统计工作。近些年,国内绿色信贷规模持续快速增长。绿色债券方面,随着2015年以来相关政策的逐步发布实施,兴业银行 、农业银行中国银行、浦发银行 、青岛银行等先后在境内外发行了绿色金融债、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国内绿色债券市场在2016年出现爆发式增长。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陈雨露在2017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年会暨中国绿色金融峰会上披露的信息,截至2017年2月,国内2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绿色信贷余额达到7.5万亿元,占各项贷款余额的8.8%;2016年全年共发行绿色债券2300亿元人民币,占全球绿色债券发行总规模的40%左右,一举成为全球最大的绿色债券发行市场。


  在城商行中,江苏银行的绿色金融实践成果最为丰富,特别是创新推出了一系列绿色金融产品并成为第一家采纳“赤道原则”的城商行。国际金融公司(IFC)曾于2006年应财政部的要求设计了中国节能减排融资项目(CHUEE)。该项目自2012年起向特定省份推广,由国际金融公司(IFC)、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财政部及省财政厅共同提供风险分担,支持当地商业银行向合格项目发放贷款。2012年江苏项目启动后,江苏银行作为江苏省内唯一法人银行,被江苏省财政厅推荐给国际金融公司及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作为项目合作银行。2012年11月27日,江苏银行与国际金融公司就中国节能减排融资江苏项目签署项目协议。江苏银行借助国际金融公司,逐步建立起了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体系,同时积极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持续推进产品创新,初步形成了一套绿色金融产品体系,包括“能效贷款”“合同能源管理公司项目贷款”“光伏贷”等特色产品。2016年,江苏银行成立绿色金融事业部,重点支持节能环保、新能源等绿色产业。2016年12月23日,江苏银行董事会通过了采纳“赤道原则”(Equator Principles)的议案,同意采纳赤道原则,并授权经营层在方案总体框架内银&行&利&率,根据监管要求银行信息港,全权负责采纳赤道原则具体工作。2017年1月20日银 行 贷 款,江苏银行举行了合并重组十周年暨采纳赤道原则新闻发布会,宣布正式采纳赤道原则。根据公开信息,江苏银行2016年末绿色信贷余额达到467亿元,2017年3月末增长到629亿元,对公贷款占比达到12.06%。


  赤道原则是一套确定、评估和管理项目融资涉及的环境及社会风险的风险管理框架,也是一套金融行业基准原文,由国际金融公司和9家跨国银行于2002年10月在自愿的基础上共同开发,正式启动于2003年6月4日。自愿采纳赤道原则的金融机构被称为“赤道原则金融机构”(EPFIs)。2006年1月,国际金融公司正式实施新的环境和社会标准。为了更好地融合利益相关者的建议、确保与国际金融公司绩效标准保持一致,赤道原则金融机构对赤道原则进行了更新,并于2006年7月6日在伦敦发布第二版赤道原则(EPⅡ),项目资本成本门槛从原来的5000万美元降低至1000万美元,并将项目融资咨询服务纳入适用范围。2010年7月1日,赤道原则金融机构共同组建了非公司性质的赤道原则协会,由赤道原则协会负责管理、实施和发展赤道原则。赤道原则协会于成立当年启动了对赤道原则(EPⅡ)的评估,并形成了一系列建议。同时,国际金融公司于2012年1月启动实施了新的可持续框架和绩效标准,这是赤道原则的基础。2011年7月,赤道原则更新工作启动。第三版赤道原则(EP III)于2013年6月4日正式生效,采纳第三版赤道原则的过渡期截止时间是2013年底,不追溯2014年1月1日以前的交易。第三版赤道原则比第二版的要求更高了,除了项目融资、项目融资咨询之外,扩展到了项目相关公司贷款、过桥贷款两类产品。截至2017年9月,全球37个国家的91家金融机构采纳了赤道原则,覆盖了新兴市场70%的国际项目融资。赤道原则金融机构需要在其为项目提供融资相关的内部社会和环境政策、程序和标准中实施赤道原则。


  目前,国内共有两家商业银行采纳赤道原则。除了江苏银行之外,另外一家是兴业银行兴业银行于2006年与国际金融公司联合在国内首创推出节能减排贷款,并于2008年10月31日正式采纳赤道原则。兴业银行可以说是国内绿色金融先行者和领先者,是国内绿色金融领域创新最为活跃的商业银行,创造了国内绿色金融领域的多项第一。比如,2006年率先推出国内首个能效项目融资产品,2008年成为国内首家正式采纳赤道原则的商业银行,2014年发行国内首单绿色信贷资产支持证券,2016年落地国内首单绿色金融债。从2015年开始,兴业银行抢抓发展机遇,利用自身优势,提出了打造绿色金融集团的战略,并制定了“两个一万”的集团中期发展目标,即到2020年,集团绿色金融融资余额争取突破一万亿元,服务绿色金融客户数(项目数)突破一万户,并依托集团联动机制建设一流的“绿色金融综合服务提供商”“绿色金融集团”。截至2016年末,兴业银行集团绿色融资余额达4943.6亿元,较年初增加940.27亿元;绿色金融客户数7029户,较年初增加1182户;共发行绿色金融债500亿元。国际上将会有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采纳赤道原则,希望国内也如此。


  发展绿色金融要求金融机构给绿色贷款、绿色债券、绿色信托、绿色租赁、绿色基金、绿色资产证券化、绿色行业企业上市等投“绿色票”或简称之“绿票”,要实行绿色票“一票否决制”或“绿票否决制”。这要求对绿色金融进行明确的定义和分类,只有那些真正属于绿色金融的产品和交易才需要投“绿票”。绿色金融的定义和分类需要在国家或全球的层面上制定,由金融机构实施。国际性的定义、分类标准及实施要求往往不具有强制性,国家则可以强制金融机构执行自己的规定。建立一套广泛接受的绿色金融最佳实践标准是一项紧迫的课题和任务。2016年在绿色金融规范发展方面出现了重要的进展。2016年G20领导人杭州峰会将绿色金融作为一个重要议题,并在公报中多次提到绿色金融。G20绿色金融研究小组向G20领导人杭州峰会提交的《绿色金融综合报告》中指出,各国央行、财政部、金融监管机构和市场参与者间的国际合作正在加强,并主要集中在知识共享和能力建设领域。比如推荐,国际金融公司旗下的可持续银行络(SBN)、联合国旗下的责任投资原则(PRI)本文来自:银行信息港,以及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设立的金融倡议(FI),均致力于在实践中推动可持续贷款、责任投资和绿色保险;金融稳定理事会(FSB)设立了一个由私人部门主导的工作组,研究如何更好地披露与气候相关的市场信息;国际资本市场协会(ICMA)组织制定了《绿色债券准则》。在国内,七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正在引领和指导国内绿色金融体系快速规范发展。


  金融机构实施“绿票否决制”的积极性有高低之分,力度有大小之别。以银行业来讲,高度重视、大力发展绿色金融的商业银行需要在经营理念、公司治理、组织架构、人员配备、授信政策、业务流程、贷后管理、风险及合规管理等方面做出改革和完善,将“绿票否决制”融入其中。绿色金融所产生的社会和环境收益并不为开展绿色金融的商业银行所独享,用经济学的学术语言表达,这里存在“外部性”。商业银行及其客户需要将“绿色”发展理念切实贯彻到自己的经营管理活动中,并做出承诺,不至于看到“入不敷出”而“心生退意,打退堂鼓”。绿色发展理念的贯彻落实及绿色金融发展需要成为董事会的一项重要职责。同时,需要对组织架构进行调整,配备知识结构合理的人员团队,包括设立绿色金融专营部门或绿色金融事业部,专司绿色金融发展之职责。在为客户提供项目咨询时,需要告知客户自己的绿色发展理念、政策、流程和“绿票否决制”,以及客户需要承担绿色发展工作。在项目尽调时,需要依据项目性质、项目的社会和环境风险大小等因素对项目进行分类,分类标准需要专业、明确。赤道原则建议将项目分A类、B类和C类三类,其中C类项目对社会和环境影响轻微或无不利风险和影响。尽调指引需要对社会和环境风险相关内容做出明确,不同类别的项目需要不同程度的环境和社会风险评估审查。尽调人员需要具备社会和环境风险评估能力,在可能和需要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建立专门的专家评审机制,或者借助第三方来进行社会和环境风险评估。项目的分类和准入需要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和行业政策、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政策。对于不同类别的项目,需要制定不同的审批流程,并将相应的审批要求嵌入其中。“绿票否决制”并不是说商业银行不能为所有涉及社会和环境风险、有可能导致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的项目提供融资服务,而是说要根据项目性质和风险情况制定环境保护或资源节约计划本文来自:银行信息港,并在计划科学合理的前提下为相关风险项目提供投融资服务。计划需要作为交易合同的一部分。在项目建设和存续期间,商业银行和客户需要在计划执行方面进行定期的评估、报告和完善,以促进环境保护和节约资源。商业银行的贷后管理、风险及合规管理需要纳入社会和环境风险,包括采取客户和项目名单制管理,通过动态及时地追踪、监测和分析,把握客户和项目的社会与环境风险情况。在需要并条件成熟时,商业银行可以考虑建立统一的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政策。


  乍听起来,绿色金融是金融领域的事儿,但实则并非如此。绿色金融发展不仅关乎整个社会,也关乎银行的客户。仍以银行业来分析。从社会层面看,如果每家商业银行都积极开展绿色金融,每个客户都积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本文来自:银行信息港,那么单独行动所存在的“外部性”问题就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每个经济主体都可以从其他经济主体的行动中获得“收益”银行信息港,从而补偿自己的绿色行为给其他经济主体所带来的正外部效应。这是一种“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绿色发展格局。从客户的角度看,客户除了要遵守国家的环境法律法规之外,还要在具体项目涉及的社会和环境风险方面做出承诺并制定行动计划。相关的承诺和行动计划需要作为商业银行提供融资服务的条件,并受商业银行和社会的监督。以赤道原则为例。对于被评定为A类和B类的项目,赤道原则金融机构一是会要求客户开展环境和社会评估银 行 贷 款,评估文件应包括相应的可以减少、减轻和补偿不利影响的措施。二是会要求客户开发或维持一套环境和社会管理体系 ,并准备一份环境和社会管理计划 ,藉以处理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整合为符合适用标准所需采取的行动。当适用标准不能令赤道原则金融机构满意时,双方将共同达成一份赤道原则行动计划 ,概述根据适用标准,距离符合赤道原则金融机构要求还存有的差距和所需的承诺。三是会要求客户证明原文,其已经采用合适的方式,持续与受影响社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开展了有效的利益相关者参与行动。四是会要求客户设立一套投诉机制,作为社会和环境管理体系(ESMS)的一部分,让客户收集并促进解决对项目的社会和环境绩效的关注和投诉。五是要对客户的环境和社会管理计划(ESMP)、社会和环境管理体系和利益相关者的参与流程文件等评估文件进行独立审查。另外,赤道原则还规定了客户报告的最低要求。从机制上看,对客户的要求是透过赤道原则金融机构来传道的。


  推动绿色发展、发展绿色金融,应该说是一个重要趋势,发展前景广阔。2016年以来,国际社会对绿色金融的重视程度可以说达到了空前高水平,绿色金融进入重要的发展机遇期,我国在绿色金融体系构建方面所进行的开创性的工作成为全球绿色金融发展最重要的构成部分。总体上看,绿色金融发展仍然面临着定义及标准不明晰、外部性、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欠发达、环境信息披露不充分、绿色项目所需资金期限较长等难题和挑战。但国内绿色金融正在向着逐步解决这些难题和挑战的方向发展,支持绿色投融资活动的税收、补贴和监管措施会不断完善,金融机构和企业的社会责任会进一步加重,环境信息披露要求会持续提升。从建立完善的绿色金融体系的角度看,当前我国绿色金融体系尚处于起步阶段,商业银行是最重要的参与者。未来,绿色金融体系参与主体会更加多样化,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等金融机构都会参与进来。我们将会看到越来越多的国内金融机构在绿色金融方面做出更多的承诺和行动,绿色金融产品和衍生品也会更加丰富起来,全国性的碳交易市场将逐步启动。希望城商行更加积极地履行社会责任,参与到绿色金融实践中。


  (执笔人:张 坤 欧明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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