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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速贷最新消息]e速贷案”一审辩词公布,辩护人:简慧星无罪

2019-01-25  来源:股票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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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9日,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e速贷案”,被告人简慧星被控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挪用资金罪、擅自发行股票罪,被告人方溪、郑雅芝被控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科军律师为被告人简慧星的主要辩护律师之一,以下内容为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11月11日在其微信公众号“互金律师”发布的“简慧星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罪案一审 辩护词”,网贷之家全文转载如下:

简慧星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罪案一审辩护词:

案 号:(2017)粤13刑初43号

审理法院: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 告 人:简慧星

辩 护 人:陈科军 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简慧星本人的委托,由我担任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罪案的辩护人,并以辩护人的身份参加了今天的庭审活动。为履行辩护人的职责,协助法庭查明本案事实并作出公正判决,辩护人现就本案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第一,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一、 公诉机关指控的简慧星在本案中的行为涉嫌非法吸公众存款罪,辩护人不持异议。投资人通过E速贷平台总投资总金额为6988051333.75元,但该金额不能作为指控简慧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罪量刑依据,理由如下: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这说明首先必须明确犯罪主体,结合本案看,就是吸收资金、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还本付息的主体究竟是平台还是借款人。其次,犯罪主体必须具有吸收资金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在主观故意和行为客观存在的前提下进而认定吸存金额,即不能简单的以投资人在E速贷平台投资总金额直接倒推出被告人的吸存金额,而应该了解投资总金额的基本构成,进而确定哪些是被告人非法吸存的金额,哪些不是。最高检察院公诉厅《关于办理涉互联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以下称“最高检座谈纪要”)第6条“涉互联金融活动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形下,公开宣传并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应重点审查互联网金融活动相关主体是否存在归集资金、沉淀资金,致使投资人资金存在被挪用、侵占等重大风险等情形”。这就更进一步明确,互联网金融活动主体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吸存,关键点在于:是否存在归集资金、沉淀资金,并导致投资人资金存在被挪用、侵占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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