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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_央行修订《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企业融资形势利好

2019-01-15  来源:企业网银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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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要想发展、壮大,跟上时代的步伐,立于不败之地,融资是一件避免不了的事情。应收账款作为债权性融资,它是企业发展重要的流动资产,对于上市企业来说可以有效拓展融资渠道,盘活企业存量资产,对于中小微企业来说,应收账款融资是生存所需,所以提高企业的融资效率是十分重要的。

10月31日,央行发布修订后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主要内容基本得以延续,修订内容重点体现在应收账款定义、登记期限、应收账款转让三大方面。《登记办法》的修订是顺应市场发展的需要,转让和质押本应是应收账款融资的两种形式,但是我国应收账款转让登记立法缺失,使得实际业务中交易一方面临一笔应收账款同时被质押和转让、或被重复转让的现状,基于此,央行及时发布修订后的《登记办法》对于我国企业融资大大利好。

完善应收账款定义 兜底条款细化明权益

新发布的《登记办法》对应收账款的定义,一是增加了兜底条款,定义部分增加“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请求权”,列举部分增加“其他以合同为基础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满足金融机构目前已开展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创新需要,对其他条款没有包括的、或者难以包括的、及目前预测不到的内容,都包括在这个条款中,加强了法律的严密性;二是将“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细化为“提供医疗、教育、旅游等服务或劳务产生的债权”,以契合目前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同时在列举部分进行了明确的基础设施和公用项目收益权可以质押的说明,这对于以后此类项目的开展非常有利!

《登记办法》将基建和公共事业项目收益权纳入应收账款质押范围,从制度上解决了未来应收账款的增信效果,为地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融资提供了新的便利。2007年版《登记办法》中列明的可以质押登记的应收账款范围较为有限,随着近年来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发展,该办法中对于应收账款的定义已经难以覆盖实践中已开展业务的应收账款种类,造成部分融资业务面临无规可依的窘境。新规中完善了应收账款的定义,将“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收益权”列入应收账款定义范围,即项目收益权可进行质押登记,填补了PPP项目等业务中以项目收益权进行质押融资的制度空白。同时,新规中增加“其他以合同为基础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的兜底条款,有利于避免业务创新超前、制度修订滞后的不足。

登记期限延长 利好企业融资

此次修订,央行将登记期限从“1—5年”延长至“0.5—30年”,可以更好地满足账期较短的普通贸易类应收账款融资,以及账期较长的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权为质押的融资需要。

据《证券日报》消息,登记期限延长到30年基本覆盖了地方政府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运营周期,因而此次修订有望加速地方政府基础设施建设和PPP项目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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